一、医疗纠纷的现状
近年来,全国各地医患关系日趋紧张,医疗纠纷不断增多,医患矛盾十分尖锐,特别是在就医的过程中出现患者死亡的。家属情绪容易激动,矛盾易于激化,由此引发的围攻医院、伤害医生的恶性事件时见报端。尤其是在县级或乡镇医院,患者为农村的医患纠纷时常引发大规模冲突事件或恶性事件。如:四川省邹水县农民包某因对治疗效果不满意,在其就诊的重庆市第三人民医院制造了一起爆炸案,造成5人死亡,35人受伤。医护人员惶恐不安。
2006年12月26日的《现代快报》报道,为了防止在医闹中受伤,深圳市山厦医院医生护士连日来带上钢制头盔上班,显得我们的医护人员是多么的尴尬和无奈。我们好多知名的医生甚至在高考后填自愿时都不愿让其子女填报医学院校。救死扶伤的天使,悬壶济世的仁医岂能后继无人!
法院审理的医疗损害赔偿案件,其赔偿额也是越来越高。如王某2000年在北京友谊医院出生后被确诊为脑瘫,原告起诉,历经两审,2004年9月,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16万元。又如襄樊市的程某,1982年生,独子未婚,2004年4月5日在上班时被机械轧伤左足两个趾头,被转送到襄樊市某医院治疗,术后出现大小便功能障碍,后阴茎也不能勃起,程某万念俱灰,欲行短见。诉讼后经庭外和解,医院赔偿120万元;又如南京市的某市民在南京某医院行胆囊切除,造成患者缺氧性损害,法院判决医院赔偿166万元;又如山东省东明县人民医院误将一小女孩的甲状腺切除,2009年2月,山东省高院判决医院赔偿194万元。赔偿的数额如此之高,我们乡镇卫生院不可想象。
医患纠纷,层出不穷,有理的在吵,无理的也在闹,有的围攻医院,锁住生命通道,有的停尸闹事,在医院设灵堂,有的到市政府静坐,有的堵塞公路,甚至出现职业“医闹”。医患矛盾已成为社会公众普遍关注的焦点之一,并严重影响社会的和谐与稳定。
二、医疗纠纷的原因
笔者作为一名律师,连续多年担任市卫生局及几家医院的法律顾问,参与了无数起医疗纠纷的处理。对引发医疗纠纷的原因有些感想,究其原因,主要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
1、医院管理方面的问题
医疗纠纷的频繁发生,与医院对人员素质、业务技术、药品设备、处理态度等方面的管理是有直接关系的。对重点的科室要加强重点管理。纠纷涉及医院的主要科室有外科、妇产科、骨科、儿科。如有的将针头、纱布遗忘在患者体内,误切患者身体的器官,对孕妇难产预计不足,输血感染等等。用错药、打错针、输错血、开错刀的现象各医院均存在。
对人员的管理尤为重要。“人的因素决定一切”。如有的医院因医师短缺,将未取得医师执业证的实习生安排上岗,有的跨专业执业,一旦出现损害后果,毫无疑问,医院要承担责任。
对事故的处理不能实事求是。当发生了医疗事故或差错,如果医院能够采取实事求是的态度,检讨错误、承担责任,往往都能够取得患方的谅解,从而消除纠纷。如果回避矛盾、推卸责任,结果会使事态扩大,矛盾激化。
医院管理是永无止境的……。
2、医护人员素质方面的问题
医务人员的医疗作风、服务态度的好坏与纠纷的发生是有紧密联系的。服务态度直接引起的医疗纠纷:
①交接班草率。医生、护士都有严格的交接班制度规定。这些制度规定都是从实践中科学地总结出来的,如不能严格遵守,就会引发医疗纠纷。
例如:某医院新生儿病房,为保暖而将一名新生儿暂放在暖气旁,护士没有将这一情况记入交班本,交接班时也极其简单,问:“有事吗?”答:“没有事”。这就算交接完毕。由于没有做前床交接,交班护士忘了暖气旁还放着一个新生儿,接班护士也没有逐一检查,结果直到再次交接班时,才发现了暖气旁的新生儿,此时新生儿已被烘干死亡。这起事故就是交接班草率造成的恶果。
②当班失职。医生值班制度规定:值班医生对危重病人应作好规程记录和医疗措施记录,并扼要记入值班日志。否则就可能因发现和处理不及时而造成纠纷。
例如:有一骨盆部砸伤者,下午4时多来就诊,白班医生检查见肛门处有裂伤,就将伤口缝合,没有进行详细地全身检查,也没有书写病例,只是对接班医生简单的交待几句就下班了。因家属反映患者非常痛苦,夜班医生才开始给病人进行X光等项检查,最后诊断为骨盆多发性骨折。至此,距病人来院已三个小时,病人情况突然危重,经抢救无效死亡。本例的首诊医生,违反值班制度,没有按规定对急症病人完成病历,不做完善处理,把本班应该完成的工作留给了下班医生,且延误了对病人的及时诊治,造成病人死亡的严重后结果,构成了医疗过失。
③擅离职守。值班制度规定:药房、检验、放射、血库等科室,应根据情况设立值班人员,保证医疗工作的顺利进行。
例如:某交通事故外伤病人被急送医院。因胸腹部开放性拐伤,大量失血,临床医生嘱立即输血。事发当日为假日,护士跑到血库却找不到人。50分钟后血库工作人员才回来,待护士取血回科室,病人已因失血性休克而亡。血库工作人员擅离职守,使临床丧失了抢救时机导致病人死亡。
④言语不慎。有的医生不注意场合,当着病人的面议论以前的诊治过程,诱发成医疗纠纷。特别是某些上级医院的医生,对转诊的病人或家属说:“这么明显的症状怎么诊断错了?”,“怎么用这类的药?”或“你们来晚了”。言者无意,听者有心。一旦病员出现后遗症或死亡,家属就会找初诊医院的麻烦,追究初诊医院的责任,最终导致医疗纠纷。
⑤小人之举。极个别的医务人员素质低、人品差,对单位领导不满,或与同事有矛盾。为了泄私愤、图报复,在医患之间挑拨是非,歪曲事实,怂恿患方闹事。
3、患者方面的问题
①期望值过高。对于某些疾病,在现有医学科技水平上,尽管医务人员尽了最大努力也只能达到一度程序。还有未认知的医学领域,还有疾病转归或医疗意外的问题。但许多患者及其家属对医疗结果期望值过高,不了解医学的复杂性,认为花费了几万或几十万治疗,怎么是这样一个结果呢?不能接受现实,从而导致医患之间产生纠纷。
②不配合治疗。有的患者在就诊时,不如实的陈述病情、症状、病史,有时会使医生作出错误的诊断,而患者则以医生误诊为由向医院索赔;有的不遵医嘱配合治疗,不按时按量的服用,饮食上不能节制,产生不良后果后则认为是医生的问题,形成医疗纠纷。
③不遵守医规。实践中,有的患者及其家属不能严格遵守医院的规章制度,住院病人擅自离院或采取其他治疗手段。当患者出现意外时,则要追究医院的责任。例如一精神病患者在住院期间,陪护的家属午餐后去打麻将,患者自己上街,被无证驾驶的摩托车撞死,肇事者逃逸,家属把一切责任都归结到医院的管理上而形成纠纷。
④遗弃患者。有的家庭对重伤的患者缺乏责任心,甚至采取遗弃的方式对患者不闻不问。例如:有一农村妇女因车祸导致全身多处骨折而住院,面对所需高额的医疗费,婆家故意躲避,娘家有心无力,半个月过去,帐上无钱,陪护无人。医院该不该治疗?三个月过去,患者终因治疗无效而亡。这时,家属出现了,却要求医疗补偿安葬费,其理由是医院治疗措施不力。
4、法制环境方面的因素
①患方维权意识增强。随着社会文明的进步、法制的健全,法律意识的提高,我国先后制定了《执业医师法》、《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侵权责任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当患者在经过治疗而达不到自己的期望要求或造成不良后果后,往往会选择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权益,理智的维权,这是值得肯定的。
②适用法律不尽统一。司法实践中,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法院判案适用《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而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医院存在过错的案件,法院直接适用《民法通则》。因为适用法律的不同,导致赔偿的结果不一样。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赔的少,而不构成医疗事故的案件相反还赔的多。这样引起了一些涉法上访的事件,也直接导致患方出现纠纷后,不愿做医疗事故鉴定,不愿意到法院起诉,而直接找医院索赔,不闹出结果不罢休。
③惩治打击不力。法制社会与和谐社会是有机的统一,前者是手段,后者是目的。但在处理医疗纠纷过程中,对那些借故封堵医院大门、殴打医护人士、职业的医闹、长期霸占病床的,他们的行为严重的扰乱了正常的医疗秩序,违反了《治安处罚法》,有的甚至已经构成犯罪。但有关部门领导恐引发群体事件,怕处理不当丢了官帽,以“和谐”为名,往往以多赔钱而息纠纷。长久下去,助长了不正之风,公安机关该处罚的未处罚,放纵了违法犯罪的行为。对医疗纠纷中的违法犯罪行为应当加大处罚力度,给老百姓创造一个良好的医疗环境。